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被引:100
作者
易军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公平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交换正义; 矫正正义; 形式性;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2.04.00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有部分民法学者否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基于"正义在近代以降的人类德性体系中居立核心地位"、"市民社会提供了私法正义发生的环境与舞台"、"私法正义具有无法为公法正义所取代的独特性"、"民法中的公平并非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等考虑,公平足以充任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意指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表现为交换正义、归属正义、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具体类型,而它们又各自透过一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实践。民法上的公平一般具有程序性、形式性的品性,诉诸客观等值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违约金增减、瑕疵担保责任等,以及旨在实践分配正义的民事权利能力、无过错责任、公平损失分担、抛掷物致害责任等制度具有实质性或结果性,在民法中居于例外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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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4 / 73+177 +177-178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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