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人大授权试点问题研究

被引:6
作者
黄建水
黄鹏
机构
[1]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 法治思考;
D O I
10.16433/j.cnki.cn41-1379.2015.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1204 ;
摘要
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精神,在30多个县(市、区)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授权试行,这本身表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是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入市范围为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已经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物流、商业服务等具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入市途径应当采取"保权直接入市"模式,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征收程序,保留集体所有权不变进入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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