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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被引:7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0年
/ 04期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
被上诉人;
开发部;
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兰州市;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约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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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2 / 14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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