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被引:7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被上诉人; 开发部; 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兰州市;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约定;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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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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