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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源头考——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三
被引:18
作者
:
高在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高在敏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9年
/ 06期
关键词
:
法律行为;
意志法;
计划经济;
合同;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9.06.007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在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中, 前苏联的民法理论之所以会酝酿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 既在于其 “意志法”理论的支持, 亦在于其计划经济体制推行的需要。20 世纪中叶,缘于中国向苏联的全面学习而使该种观点传至中国。实践表明,“意志法”理论系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非科学理论,计划经济体制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大障碍。因此, 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 中国有必要彻底抛弃该种观点及 “意志法”的理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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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6 / 65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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