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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返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被引:13
作者
:
赵兴军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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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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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兴军
时小云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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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小云
机构
:
[1]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
2002年
/ 03期
关键词
:
民事行为;
立遗嘱;
法院;
张学英;
司法机关;
公序良俗;
遗赠人;
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
公证程序规则;
遗嘱公证细则;
遗赠行为;
民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本案经报载后曾在社会中轰动一时,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可以说就个案而言尘埃已落定。但此案引发的法理学思考却有重大意义,本刊特意选发了三篇文章,来自二审法院的法官认为案涉民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而一位学者则认为法院在本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诸多值得质疑和商榷的地方;另一位作者从分析当前针对此案的两种主要观点出发,探讨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与功能。欢迎有兴趣的读者来稿对此案展开争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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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7 / 6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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