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被引:4
作者
闫小龙
邓海兵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 通信指挥学院 博士研究生
[3] 讲师
关键词
公司法; 控制股东; 诚信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诚信义务发生在有诚信关系的托付人与诚信义务人之间。由于控制股东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 ,为了避免其滥用控制权 ,必须对其科以诚信义务 ,并对合法权益受到控制股东侵犯的公司及少数股东提供法律救济。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 ,只有在《公司法》中确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才能有效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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