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索证明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开示的协作

被引:2
作者
吴如巧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摸索证明; 证据收集; 开示; 协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承认一定范围内的摸索证明为合法,而未采取德国法的摸索证明禁止原则。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就案件事实的解明负有一定的协作义务,但举证人有违诚信原则的摸索证明仍应予以禁止。法院应通过阐明,协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加以具体特定,在举证人不能特定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时,应促使对方进行必要的协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以判断证据声明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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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上]》 .2 陈计男著. 三民书局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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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2 邱联恭. 三民书局 .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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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利益保护论 .2 邱联恭著. 三民书局 .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