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被引:8
作者
石磊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犯罪主体; 医师执业资格; 医师执业证书;
D O I
10.13310/j.cnki.gzjy.2003.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医师执业资格”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与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统一。在非法行医罪中,主体是特殊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行医,其行为性质都是非法行医,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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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非法行医罪 [J].
邵山 .
人民司法, 2000, (02) :28-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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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刑法研究与适用.[M].单长宗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