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和谐的生活艺术

被引:1
作者
汪习根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关键词
司法; 纠纷; 艺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司法改革与发展之路何在?要回答此一问题,首先必须科学地把握司法的本质属性。无论是被动、中立、公开还是程序、交涉与专业性,都离不开对真实生活纠纷的解决以及社会秩序的修复,只有最终融入真实的生活方能显现司法的生命活力。司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和谐的生活艺术。正如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所言"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而格劳秀斯亦认为法学是"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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