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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和谐的生活艺术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汪习根
[
1
,
2
]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来源
:
公民与法(法学版)
|
2010年
/ 08期
关键词
:
司法;
纠纷;
艺术;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 司法改革与发展之路何在?要回答此一问题,首先必须科学地把握司法的本质属性。无论是被动、中立、公开还是程序、交涉与专业性,都离不开对真实生活纠纷的解决以及社会秩序的修复,只有最终融入真实的生活方能显现司法的生命活力。司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和谐的生活艺术。正如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所言"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而格劳秀斯亦认为法学是"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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