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法律意义

被引:2
作者
舒国滢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法律关系体系;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地位; 权义能力; 法律主体; 宪法; 法律意义;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1990.02.00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什么是人"?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曾得到多学科的界定。在哲学上,古希腊智者学派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强调人的主观意志的作用及人在整个世界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提出以人为本位,主张人对自然的改造与征服。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拉·梅特里(Julien Offray de La Mettrie,1709—1751)则从机械唯物论出发提出了"人是机器"的概念。他认为,人的身体状况毫无例外地决定人的心灵状况,人的机体组织则是类似钟表那样纯粹由物质的机械规律支配的自动机。与此不同,马克思从两个角度揭示人的含义:在认识论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在此意义上,人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从本体论上看,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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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中的人[M] [苏]阿法纳西耶夫 著;贾泽林等 译 知识出版社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