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法人制度探讨

被引:6
作者
姜广俊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务法人; 行政主体; 授权组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中,公务法人制度是其行政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法人是指在国家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并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法人组织体,可分为社团法人、公法机构和财团法人三种类型。在行政法中,公务法人是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对中央集权是一种限制,它与国家、地方行政,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共行政体系。目前,我国行政法中,虽有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制度,但由于没有理论和制度上分权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着缺陷。表现在:第一,行政主体过于单一,范围不明确;第二,缺乏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制度。因而,我国应借鉴法国、德国的公务法人制度,理论上引入合理的公务法人的概念和类型,立法上对公务法人制度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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