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股份合作企业”被许多人称作“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有些人主张作为一种公司制度在“公司法”中专门设一章加以规范的调整,甚至还提出要为它专门制订一个法。“股份合作企业”在各方面的倡导和支持下发展很快,而且开始由农村进入了城市。 “股份合作企业”最早兴起于温州。我多次在温州,了解到一些情况。我自然就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不是也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1991年夏,在温州召开了一个专门研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会,我利用此机会对一些“股份合作企业”作了实地调查。调查者更坚信原有的看法。会后《瞭望》约我就这种企业制度写一短稿,发表于1991年第38期。在此文中我讲得比较含蓄。之后,我们关注着“股份合作企业”,最近到深圳参加有关的研讨会,我看了会议的材料,进一步了解到一些情况。现在,我想展开地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