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30
作者
占善刚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证明妨害; 诚信原则; 可归责性; 证明责任转换; 证据评价;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0.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D915.2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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