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探讨

被引:3
作者
张新锋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 使用权; 权利保护;
D O I
10.16140/j.cnki.1671-5330.2008.06.001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宅基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一般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某些特殊非农村集体组织居民因继承、离乡、出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些人在客观上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当性,本文以不改变宅基地无偿取得和禁止出售给非组织成员的现行法律为前提,提出制定合适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司法解释,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1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物权二元结构论.[M].孟勤国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
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M].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探讨 [J].
许建苏 .
河北法学, 2006, (11) :102-105
[4]
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 [J].
孟勤国 .
法学评论, 2005, (04) :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