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与儿童利益保护

被引:31
作者
陈爱武 [1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智库)、江苏省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家事诉讼; 儿童利益; 儿童优先;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6.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2.183 [青少年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与社会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涉及儿童的家事审判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参与以及儿童优先保护等原则。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看,涉及儿童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尽管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缺憾亦非常明显,表现为没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专门制度,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和部门法层面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则;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和诉讼参与权;从司法层面看,确认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职权探知、职权调查原则,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通过上述多重举措,真正实现家事审判对儿童利益的充分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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