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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权主体
被引:1
作者
:
P·O·哈尔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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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俄罗斯联邦功勋
P·O·哈尔芬娜
陈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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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俄罗斯联邦功勋
陈汉章
机构
:
[1]
俄罗斯联邦功勋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83年
/ 05期
关键词
:
国营企业;
地位;
民法;
经营管理权;
权利主体;
企业管理制度;
经济核算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党和国家最近几年的有关改善经济管理的决定中,特别重视发挥基本生产环节——生产联合企业、企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自主性和主动性问题。有效地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包括固定企业在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体系的地位的民事法律手段,对解决提出的这项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从苏维埃政权转向和平建设的最初几天起,就一直强调了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环节的意义。列宁在1921年就曾说过必须扩大每个大型企业在支配财务资金和物资方面的自主权和主动性。有意思的是他的一个旨在保障企业权利和对"中央机关阻碍发挥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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