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配之法理

被引:10
作者
王林清 [1 ]
陈永强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 不详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事实审查; 举证责任;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12.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司法应当在能动性与消极性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和平衡,对作为私法范域内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应采纳能动主义司法方法,对借贷事实的认定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之单证认定借贷事实,应就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此确立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则以及失权原则,并进一步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在笔迹鉴定中,借款人必须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司法解释应明确当事人未按法庭要求亲自出庭的或者违反提供笔迹样本义务的,将承担请求权丧失或抗辩权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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