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现司法能动的进路——以公法案件为例的阐释

被引:2
作者
杜柏仁
靳金桥
机构
[1] 南京大学
关键词
司法能动; 和谐社会; 宪政国家; 司法技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传统的思维认为我国司法只能严格依法进行,法官没有司法能动的空间,原因来自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和宪法选择以及法官素质。这种错误思维对我国现阶段危害颇深,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与宪政的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改变传统的司法思维和取向,对宪法和法律作创造性解释,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手段,谨慎运用“无法的司法”,沟通与释宪机关的对话,适时创造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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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M].孔祥俊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M].吕世伦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