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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实现司法能动的进路——以公法案件为例的阐释
被引:2
作者
:
杜柏仁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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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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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京大学
杜柏仁
靳金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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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京大学
靳金桥
机构
:
[1]
南京大学
来源
: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
2007年
/ 03期
关键词
:
司法能动;
和谐社会;
宪政国家;
司法技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传统的思维认为我国司法只能严格依法进行,法官没有司法能动的空间,原因来自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和宪法选择以及法官素质。这种错误思维对我国现阶段危害颇深,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与宪政的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改变传统的司法思维和取向,对宪法和法律作创造性解释,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手段,谨慎运用“无法的司法”,沟通与释宪机关的对话,适时创造宪法惯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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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1 / 46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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