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

被引:10
作者
王康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基因改造技术; 基因污染; 转基因生物; 风险责任; 基因污染责任;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5 ;
摘要
基因污染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危险行为,在损害形态上表现为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同时体现了损害危险、损害风险的意义。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只能在解释论的基础上有限地回应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但存在固有的障碍。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因应基因技术对法律理性的挑战,我国未来侵权法秩序应吸收风险责任理念,确立风险预防和社会共存原则,以实现技术进步与风险控制之平衡。应通过管制法对经营者施加高度注意义务,对基因污染损害预防的风险成本进行公平分配,并在私法中构建作为危险责任的基因污染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将环境权纳入法益序列,把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可予救济的范围。通过制定基因技术法对包括基因污染责任在内的综合救济体系进行一揽子规定,是立法论上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最优方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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