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财产权保护中的均衡性原则

被引:13
作者
付立庆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财产犯; 刑法保护; 配置; 均衡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无论在解释论还是立法论上,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都要讲求均衡原则。对解释具体财产犯的构成要件解释时,既要尽量避免两个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出现交叉,又同样要尽量避免两者之间出现空隙,如此方能实现全面保护。而对财产犯的法定刑配置,也要讲求适度与均衡。对此,现行刑法的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与检讨。对于财产犯罪的整体法网设置而言,也同样需要讲求均衡。结合刑法修正的最新动向,论文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探讨了财产犯的法网设置及其变动问题,并且从立法论的层面上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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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扒窃”行为是否入罪存争议.[N].陈丽平 ;李吉斌;.法制日报.2011,
[2]  
反思刑法.[M].(美) 弗莱彻; 著.华夏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