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被引:16
作者
霍阳
王全兴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附随义务; 现代合同法; 经济法; 分工配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同附随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 ,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 ,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 ;合同法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需要 ,对其予以法定化 ,但局限于私法属性 ,并未使其摆脱“附随性”。经济法适应现代合同关系更高层次要求 ,以社会权利为本位 ,以实质正义为理念 ,对附随义务从地位、内容到监控、责任给予了全面加强 ,使其在经济法中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至此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在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 ,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 ,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方面分工配合 ,共同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法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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