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带上诉

被引:8
作者
郑世保
李朝龙
机构
[1] 河南大学法学院
[2] 河南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教师
关键词
附带上诉; 当事人; 言词辩论;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上诉程序; 被上诉人; 附带上诉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正> 附带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被上诉人依附于该上诉程序而提起的特殊上诉。其最大特殊之处在于,被上诉人上诉期间已满或舍弃上诉或撤回上诉后,也可提起。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国民党法统的“民事诉讼法”在20世纪20-30年代就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此项重要制度设计。本文拟从附带上诉的作用、性质、成立要件及其与主上诉的关系来介绍该项制度,以期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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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4 / 156+158 +158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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