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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带上诉
被引:8
作者
:
郑世保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郑世保
李朝龙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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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李朝龙
机构
:
[1]
河南大学法学院
[2]
河南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教师
来源
:
当代法学
|
2003年
/ 11期
关键词
:
附带上诉;
当事人;
言词辩论;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上诉程序;
被上诉人;
附带上诉制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正> 附带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被上诉人依附于该上诉程序而提起的特殊上诉。其最大特殊之处在于,被上诉人上诉期间已满或舍弃上诉或撤回上诉后,也可提起。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国民党法统的“民事诉讼法”在20世纪20-30年代就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此项重要制度设计。本文拟从附带上诉的作用、性质、成立要件及其与主上诉的关系来介绍该项制度,以期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注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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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4 / 156+158 +158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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