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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被引:17
作者
:
齐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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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章安
周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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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华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9年
/ 05期
关键词
:
合同诈骗罪;
民事诈欺;
构成要件;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9.05.009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从行为的构成特征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中的民事诈欺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在主观方面, 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而合同诈骗罪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同时, 后者必须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在客观方面, 民事诈欺之欺骗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而在合同诈骗罪,仅表现为作为。另外, 在正确把握主、客观特征的同时, 不能忽视行为所侵害的财物的数额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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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72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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