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禁止容貌歧视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2
作者
王彬
潘金文
机构
[1] 不详
[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容貌; 歧视; 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2.5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容貌歧视在就业中广泛存在,但在中国尚没有被法律明令禁止。美国是反就业歧视较为先进的国家,但除部分司法管辖区明确立法禁止就业容貌歧视外,美国联邦成文法律亦未将就业容貌歧视明令禁止。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将容貌附加于《民权法案》第7章禁止的就业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联邦残疾人法》禁止的就业残疾歧视来间接规制就业容貌歧视。借鉴美国这种"隐含性的"的曲线救济路径,将容貌歧视的救济与《就业促进法》明令禁止的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以及残疾歧视相结合加以保护,是中国对就业容貌歧视救济的现实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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