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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后不宜开征农用土地使用税
被引:3
作者
:
荆小卫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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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荆小卫
随真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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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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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随真
机构
:
[1]
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来源
:
税务研究
|
2004年
/ 06期
关键词
:
土地使用税;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农用土地;
比例税制;
固定税率;
生产性建设用地;
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
土地税;
资源级差收益;
级差收入;
D O I
:
10.19376/j.cnki.cn11-1011/f.2004.06.005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020203 ;
摘要
:
<正> 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有关农业税改革的各种建议、方案在各种媒体上不断出现,可谓见仁见智。但在诸多主张农业税改革的方案中,有一种观点应当引起注意,即在取消现行农业税之后对农用土地再征收一个税,这个税的名称有各种表述,或称之为“土地使用税”,或为“土地资源税”,或为“农用土地使用税”等。无论名称叫什么,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就是作为农业用途的土地,由土地的使用者也就是耕作的农民负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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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 / 19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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