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匿名化处理的法律规制

被引:21
作者
张晨原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匿名化; 再识别;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交易已成现实,但是个人信息的不可交易性使大数据交易缺乏了合法性基础。对原始数据的匿名化处理,可以在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达到平衡。但是我国现行法和大数据交易平台指定的交易规则中关于匿名化只有简略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下大数据交易的市场要求。应当借鉴英国法的规定,建立匿名化数据再识别风险等级分类,根据再识别风险高低区分匿名化数据被披露的对象范围,同时对再识别风险较高的匿名化数据控制者课以额外的义务,最终通过个人信息侵权的事后救济来兜底匿名化数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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