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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鉴定的必要性与实施主体
被引:14
作者
:
邹明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邹明理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来源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侦查;
鉴定;
立法建议;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刑事证据来源的特点和侦查的特殊需要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进行。侦查阶段启动鉴定的特殊,鉴定内容的专业性,鉴定对象条件的不可重复性,鉴定时间的紧迫性,发案与破案时间距离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侦查阶段的鉴定主要应该由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实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专家拟制稿"中提出的"侦查机关不作鉴定,只作检验","检验结果不具有证据资格","鉴定一律由社会鉴定机构实施"的修改意见缺乏实践依据和可行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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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70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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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何家弘编著,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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