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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
被引:34
作者
:
杨立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杨立新
[
1
]
王丽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新乡医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王丽莎
[
2
,
3
]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新乡医学院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北方法学
|
2011年
/ 5卷
/ 02期
关键词
:
侵权责任;
错误出生;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适当限制;
D O I
:
10.13893/j.cnki.bffx.2011.02.013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随着科技发展及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我国与胎儿畸形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侵权法应当引入错误出生的概念,确认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的是患者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为从医疗机构第一次做出错误产检报告时起,至分娩结束时止的与怀孕相关的医疗费用、特殊抚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东西部的差异限定为5万到10万人民币的最高额;财产损害则根据原因力规则和与有过失规则加以适当限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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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22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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