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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例
被引:7
作者:
杨利雅
[1
,2
]
张立岩
[3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2]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3] 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键词:
森林生态补偿;
补偿主体;
补偿标准;
D O 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0.04.014
中图分类号:
F326.2 [林业];
学科分类号:
120302 ;
摘要: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国已经践行了5年有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客体限于部分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制度和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建立各种地方性、自治性生态补偿条例;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建立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加强群众森林生态意识,积极申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的林业项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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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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