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何时远离中国公众

被引:1
作者
嵇文
机构
[1] 江苏射阳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 卫生行政; 法院; 病人; 司法机关; 民事纠纷; 医疗纠纷; 医疗; 赔偿标准;
D O I
10.13912/j.cnki.chqm.1998.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并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因此,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当我们把维权视野从“水货手机”、“山西假酒案”等,转向人的“生命健康权”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医疗纠纷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愈来愈多的医疗纠纷 提起医疗纠纷,人们自然想起当年潍坊手术调包一案。1993年12月22日,山东省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对两个患病儿童做手术时,错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做心内修补手术的4岁儿童徐冲做了扁桃体摘除;而对患有扁桃体肥大需做摘除手术的5岁儿童刘大龙却做了心脏修补手术。在对刘大龙进行全身麻醉开胸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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