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协议书的法律思考

被引:3
作者
王继远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意向协议书; 预约; 效力;
D O I
10.13253/j.cnki.ddjjgl.2006.06.027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文中分析了意向协议书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认为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意向书的客观内容不同,签订意向书可以产生预约、本约或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三种法律效果。提出意向书的合同效力须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确定和愿意受协议约束三个条件。鉴于我国对意向协议书和预约合同未作出明文规定,文中建议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在未来民法典中确立预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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