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被引:4
作者
滕元良
机构
[1]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善意取得; 适用范围; 善意时间; 无权处分; 举证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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