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被引:108
作者
屈茂辉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注意义务; 过失侵权; 注意程度标准人; 侵权行为法;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07.01.00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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