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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之必要性辨析
被引: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郭明龙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菁
机构
: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交大法学
|
2019年
/ 03期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自主性”;
“近人性”;
D O I
:
10.19375/j.cnki.31-2075/d.2019.03.002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
"自主性"并非决定法律人格赋予的本质属性,"自主性"的人工智能与人类也不具平等性,人工智能"自主性"与法律人格不可通约,这是讨论的前提。肯定说所引证的论据未臻成熟,法律人格的制度价值仅在责任承担,可以按照"尚能"与"不再"的关系完善责任制度,而非赋予法律人格。否定说虽主张无须赋予法律人格,但立法应对人工智能"近人性"做出制度回应,一方面"近人性"是人类情感的投射,立法应摒弃过度"近人化"思维,另一方面当突破公序良俗对待人工智能时,人类行为应予规制,以守护人类共同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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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31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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