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表明,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逻辑基础,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也就不可能有政府权力,因此,政府权力必然要受人民主权的制约,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应对人民负责。而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却出现了权高于民,权大于法,问责执行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等现象。生成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实悖论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有政治体系发展不健全、配套制度与改革相对落后的原因。解决此问题的关键,需要一些政府官员转变观念,树立"权为民所用"的服务意识,同时,要健全各级政府的责任体系,强化制度执行的针对性以及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控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