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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就“绿坝”过滤软件侵权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企业案评析——兼评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在涉及中国企业案中的运用
被引:2
作者
:
龚柏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龚柏华
[
1
]
刘秀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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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复旦大学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刘秀娇
[
2
]
机构
:
[1]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2]
复旦大学
来源
:
国际商务研究
|
2011年
/ 32卷
/ 02期
关键词
:
绿坝;
不方便管辖;
替代管辖;
索尼;
D O I
:
10.13680/j.cnki.ibr.2011.02.003
中图分类号
:
D971.2 [];
DD915.2 [];
学科分类号
:
0301 ;
03 ;
摘要
:
2010年11月,美国加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索尼等个人电脑生产商关于撤销中国"绿坝"软件侵权诉讼的申请。法院主要理由是被告不能证明在美国诉讼使其承受和原告不成比例的"烦扰"和"压迫"。本案涉及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尽管在美国公民作为原告并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被告基于"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要求驳回诉讼比较困难,但中国企业仍然应该根据美国判例实践据理力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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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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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SITTER,LLC v.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et al .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2010 WL4909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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