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兼评用益物权编“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

被引:5
作者
杨立新
王竹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律解释; 立法目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的疑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应视为立法技术瑕疵,可以通过相关条文的适用予以补正。《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存在"不动产即土地"的定势思维,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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