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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
被引:5
作者:
王旭军
梁静
机构:
[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法律属性;
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法》;
竞合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保障承包人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问题上实现了一个伟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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