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

被引:5
作者
王旭军
梁静
机构
[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法律属性; 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法》; 竞合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保障承包人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问题上实现了一个伟大的突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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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J].
汪治平 .
人民司法, 2002, (08) :4-9
[2]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及其行使限制 [J].
左平良 .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03) :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