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代理权的内涵

被引:7
作者
曹险峰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 交易安全; 日常家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家事代理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代理权,其并不能使未参加民事交易活动的配偶另一方成为合同主体,而只是保证了在涉及"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行为的后果需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并无关系。由于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故有适当限制的必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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