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肝支持系统的适应证、禁忌证和疗效判断

被引:83
作者
中华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会人工肝学组
李兰娟
黄建荣
机构
关键词
治疗学; 肝; 人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318.14 [消化系];
学科分类号
100112 [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摘要
<正>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适应证 1.重型病毒性肝炎:包括急性重型、亚急性重型和慢性重型(参照2000年9月西安会议制订的标准),原则上以早、中期为好,凝血酶原活动度控制在20%~40%之间,血小板>5×109/L者为宜,在能开展肝移植术的单位,晚期重型肝炎和凝血酶原活动度<20%者也可进行治疗,但并发症多见,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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