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被引:48
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文义解释; 手机定位; 隐私权;
D O I
10.14167/j.zjss.2016.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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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1 / 78+157 +157-158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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