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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协议行为研究
被引:7
作者:
王建源
机构:
[1]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泉州
来源:
关键词:
两岸授权民间团体;
协议行为;
事务性商谈;
法律效力;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海峡交流基金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18 [中国革命的特殊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5 ;
030503 ;
摘要:
两岸协议行为是国家统一前,两岸特定民间团体接受官方授权或者委托,就解决两岸交往中衍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谈,达成相关协议的法律行为。两岸协议行为的产生有其内在逻辑——它源于秩序建构之需要,基于一中原则之确立,成于双向需求之均衡,在形式上具有民间性、事务性、功能性的特点。两岸法制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两岸对协议行为的主体、授权及效力等的不同定位。现阶段,在祖国大陆,两岸协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加以实施,都只具有相当于部委规章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台湾当局将两岸协议定位为“准国际条约”、“准行政协定”,是其将两岸关系等同于“准国际关系”的必然结果,这种有悖一个中国原则的政策立场是台湾当局迄今拒绝回归“九二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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