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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判决“赔礼道歉”
被引:10
作者
:
何玲龙,姚德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何玲龙,姚德祥
机构
:
来源
:
法学杂志
|
1994年
/ 01期
关键词
:
赔礼道歉;
侵害人;
过错行为;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1994.01.033
中图分类号
: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不宜判决“赔礼道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常有“判决某某向某某赔礼道歉”的内容,笔者认为这样判决不当,因为赔礼道歉不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行为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果采取判决形式,说明侵害人尚未完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行为,尚没有向被度害人赔礼道歉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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