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被引:293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改革; 成功; 不足; 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等,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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