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法治逻辑悖论

被引:51
作者
何荣功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 重受贿轻行贿; 法治反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提出,是当前国家倚重刑法反腐的必然结果。"一心向上"的官僚体制和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滋生行贿的体制性基础。强调行贿是"因",受贿是"果"的观点,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生成机理。"两高"强调"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实践上的法治风险。"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政策应继续坚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的修改,尚可妥协性接受,但必须警惕"严惩行贿"思想和刑事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进一步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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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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