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

被引:14
作者
占善刚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2] 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证据调查; 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释明;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7.04.017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依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之差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两种证明方式。自由证明的目的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非柔软性,确保裁判的迅速作出,故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自由证明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上皆不受法的拘束,故相对于严格证明,在事实认定的公正上存在其弱点,因此自由证明之适用对象应限定在诉讼要件事实、外国法、特殊经验法则等非本案判决事项上。另外,自由证明与释明虽同为灵活之证明方式,但二者间却存在本质之差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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