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解释论及立法论之考察

被引:28
作者
王成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关键词
环境侵权; 解释论; 立法论; 一般法; 特别法;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8.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方面讨论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就解释论而言,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并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来认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就立法论而言,应当坚持《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同时,在行为符合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依然造成重大损失时,由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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