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

被引:1
作者
胡晓翔
机构
[1] 南京市鼓楼医院医务处
关键词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福利性;生命健康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19 [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学科分类号
1004 ; 120402 ;
摘要
坚持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福利性是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卫生工作实行市场化机制则不利于广大农村人口、年老者及残废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保障。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与“福利性”并无根本矛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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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改革走出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J].
于宗河 .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5, (06) :322-325
[2]  
汉语大词典[M].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 2001
[3]  
鲁迅全集[M]. 人民文学出版社 , 鲁迅 著,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