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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二审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万毅
机构
: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
2011年
/ 04期
关键词
:
李庄案;
律师;
辩护;
独立;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当前,辩护人作为一独立、自主的司法单位的地位,已经在各法治国家立法中获得普遍肯认,由此出发,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有权在被告人意思表示之外展开独立辩护,而不受被告人意思表示的拘束。但是,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原则亦非绝对,辩护律师只能就其固有权利行使独立辩护权,且只能在忠实于被告人利益的前提下展开独立辩护。在"李庄案"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坚持作无罪辩护的行为,因为出庭辩护权属辩护人固有权利,且该辩护意见实质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而并不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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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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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M].林钰雄;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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