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被引:22
作者
潘维大
机构
[1] 东吴大学法学院 台湾 台北
关键词
第三人; 精神上损害; 赔偿责任; 人格权;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4.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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